《企业年度检验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关于推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企业年度检验是指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其财务会计报告等相关信息,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的行为。 (一)企业的基本信息; (二)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 (三)企业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等; (四)企业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五条 企业应当自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其注册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其财务会计报告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 企业报送年度报告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公示的期限为15个工作日。 第七条 企业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或者公示财务会计报告等相关信息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企业在年度检验中发现其注册信息有误的,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加强对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